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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防火门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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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收检验

(1)正常生产检验:钢质防火门所用钢材应按GB129555-2008中的要求采用目测方法选定;每一班组生产所需的钢材作为一批,应按GB129555-2008中规定取样进行厚度的测定;对于生产钢质防火门所需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应检验其原生产厂家出具的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鉴定证明;对每一樘钢质防火门均应对其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启闭灵活性进行检验。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GB129555-2008中的规定。

(2)出厂检验:对每一樘钢质防火门均应重复作GB129555-2008中的规定的各个项目的检验。

2、形式检验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由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形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产品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每五年一次。

(2)抽样与判定规则: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批抽样的办法抽取二樘作为试件封样送检。试件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如果是专门制作的样品门,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二樘样品门如有一樘门检查合格,这批门即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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